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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8

    好吧,务虚一点,辩论,

     
    是非黑即白间一滴悲天悯人的眼泪
     
    辩论的感性:非黑即白之间,一滴悲天悯人的眼泪
    September 26

    深圳律师辩论队训练赛:出租车内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乘客隐私权

    我一直怀疑自己是否还有机会在SPACE“类别”一栏选择“辩论”。所以今晚就是不睡觉也要写完^^
     
    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不侵犯乘客隐私权
    辩手:一辩:俞楠律师 二辩:于洋律师 三辩:岳艳鹏律师 四辩:唐煊律师
     
    我的立论:
    核心逻辑:隐私权在当今中国不宜被解释为包含拒绝在出租车上被录像的权利,所以在出租车内装摄像头不侵犯乘客隐私权。
     
    思路:我的核心逻辑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可是,这次,我却不认为我“错了”。
     
    按照正常的逻辑,我们的思路应该是这样的:隐私权是什么,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什么(大前提),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什么(条件),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乘客隐私权(结论)。可是,我突然发现这样看似最严谨的三段论缺让我无法进行。
     
    好吧,让我把自己想象成一个法官吧,当我面临一个乘客起诉出租车公司安装摄像头侵权时,我该判哪一方胜诉呢?我必须首先找到法条,《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在我国,“隐私权”目前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体现,司法实践中通过保护名誉权实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出租车的摄像头完全可能把乘客的隐私记录下来,理论上存在泄露的可能。那么是否应该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呢?
     
    法律上构成(一般)侵权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那么,在出租车上装摄像头是否有过错呢?(在这里我觉得仅仅通过“意思自治”——也就是说我完全可以选择不坐的士 原则是不足以完全排除“过错”的,因为,的士上安装摄像头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行为,而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必然会影响到相对方意思表示的自由,当一个城市全部或者很多的士都装摄像头的时候,我很可能迫于显示的需要不得不忍受对我隐私权的侵犯,宏观的讲,社会法——甚至上升到行政法 与民法的理论基础还是存在根本的不同的)。
     
    我觉得,当我分析到这个时候,所面临的困境实际上是法律条文解释方法上的问题:文义解释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在这个时候,就应该寻求其他的解释方法——立法解释——探求立法者的意图。
     
    这里必须先进行一些基本的法理普及:法益(法律上的权益)与权利是不同的概念。法益是一个更大的概念,只有被法律保护的法益才能变成权利,换言之,权利是被法律保护的法益。为什么有的法益不能被保护呢?以为法益和法益会发生冲突。公平、正义、效率、个人利益、公共利益这些法益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冲突,最后经过价值判断,法律做出保护那些舍弃那些的决定,划定了那些法益被保护,那些法益不被保护的界限,于是,权利产生了。(郑成思老师的一个观点非常好,他说,“权利的冲突”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只有法益才会冲突,权利是法律做出的最后的决定,无所谓冲突的。)进一步讲,同样的法益,因为客观环境的不同,就可能在有的地方受保护,在有的地方不受保护(让位于其他法益)——我觉得,这就是法律需要本土化的理论基础。
     
    我认为,的士车上装摄像头侵犯隐私利益(法益)是大家的共识(事实上,较起针来,这也是非常难证明的),但是,这种隐私利益是否应当被保护呢?的士装摄像头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预防、打击出租车上的违法犯罪。那么,我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治安环境下,隐私利益应当让位于司机的身体、生命利益。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在避免乘客不爽与司机更安全之间做一个博弈,那么,当今中国,更应当选择后者——这一点对我方是有利的。
     
         思考一:我如何为自己的“循环论证”辩解。
         让我们想想吧,理论上,那个法官不是先对法律做出自己的解释,然后再根据自己解释的法律结合案情做出判断呢?让我们再想想,我们每个人在分析问题的时候,又有那一次不是在用自己脑中的概念来解释这个世界——自己眼中的世界?——我们无法把“大前提”和“结论”完全撇清楚。前两年接触了一个概念:解释学循环。我暗自偷笑,以为是逻辑不好的人为自己找的接口。现在,我觉得我错了,解释学循环是人类穷尽自己的全部智慧也无法摆脱的悖论,神奇的是,我们却可以在这样的悖论中不断的前进,这真是太TM神奇了。我不知道我是否触碰到了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理论的影子。
     
           思考二:最好的剑就是没有剑
             或者换个可爱一点的表述:“我私家汤的绝密食材,就是……什么都没有”^^
           当我们把法律如此这般解释的时候,我突然在想,其实,我们早已脱离法律文义上的形式,甚至有的时候,文字是什么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我突然想到了韩友谊老师说的话(或者是他引述张明楷老师的话):法条只是我们寻找法律的工具。韩友谊老师还说:当我们解释法律的时候,正确的姿态是:胸中有正义,拿着法条向前走^^ 法律因为被解释具有了弹性,以达到它实现终极正义的理想,同时,也为我们留下了许许多多话题。或许,这就是许多法学家到最后转而研究哲学、社会学的原因。
     

           感谢辩论把我带入了如此奇妙的思想世界。在今天看来,是那么的奢侈。


           绕了绕了,直接说舍小利,保大利的行为没有过错(这里暂不提限度原则),所以不构成侵权就可以了。

                                                                                                                                 9月26日

    September 19

    在我面前是一条不可知的无尽之路,不知道它会引领我走向何方。但是,我已经感觉到自由清新的风,我看到了深不可测的蔚蓝。
                                                                                           
                                                                                                                      ——《肖申克的救赎》
    在我面前是一条不可知的无尽之路,不知道它会引领我走向何方。但是,我已经感觉到自由清新的风,我看到了深不可测的蔚蓝。
     
    前两天看残奥会,突然在想,这个世界上,如果不是部分人失明,而是全部地球人从来都不曾长有眼睛,人类的词典里也从来都没有“光明”“黑暗”“五颜六色”这样的词汇,那似乎也不能称之为是一件“悲哀”的事情。再如果,突然有且只有一个人长着眼睛,说出一些大家都不曾感受过的事物,大家也不会觉得悲哀,只会觉得这个人特别神,或者特别神...经病。
     
    好吧,我们再假设,是不是除了听觉、触觉、视觉、味觉、嗅觉等感知力之外,还存在着X觉、Y觉、Z觉之类的东西?我们不具备这样的器官,无法感知,也就无法用语言描述(对于这些感知,语言显是那么手足无措,比如,对于一个没有味觉的人来说,你怎么告诉他什么是酸甜苦辣?)我接着想,从这个角度讲,至少我们是无法否定神的存在的。因为,我们谁也无法排除神是用“X觉”、“Y觉”、“Z觉”才能感知到的。
     
    这轱辘“接着想”是我今天在教堂祷告的时间里面胡乱琢磨的事儿——请神原谅我的不专心。(其实我又错了,重要的不是神是否原谅我,而是我自己是否原来原谅自己——佩宜语)
     
    可是啊,或许这都不重要了,如果这个世界是唯心的(我越来越倾向于这样认为),那么,就算神只是我们想象的一个概念也不能说明就是没有意义的。比如“单位一”、“质点”这样的概念对于帮助我们的思维依然意义深远。所以,当我们无法完全相信神“客观”存在的时候,至少《圣经》中很多的道理还是具备它独立的思考意义的。这是目前我这个非基督徒的肤浅理解。
     
    好吧,找个借口,我不是故意要胡思乱想的,只是它们“像奔驰的野马”(老罗语)一样出现而已。当然,我已经为你们祈祷过了,如果说我还不知道什么是祈祷,至少,我在一个很适合祝福大家的场合里,在心里,念出了你们的名字。前两天看到了一句很棒的话,大概意思是,我们所以能够得到尊重,是因为我们始终在坚持自己的梦想。送上韩磊的《等待》。加油!!!
     
     
    同时,愿神(如果你真的存在的话),愿我们大家,原谅那些犯了错误的人。
     
    September 08

    一年

    生于这世上,没有一样感情不是千疮百孔的

                                                                          ——张爱玲

    想念

    从番禺到深圳的长途汽车是要经过一段不像是高速而更像是国道的公路的。去年的这个时候,在这段“国道”上,我收到了一条信息,说“看不进去书”,我说看不进就去吃点东西吧,回复说“不想吃”,我问为什么,回复说“因为没有人送饭”,于是,我觉得我接下来应该做的事情是如何说服一个人好好吃饭保证营养并提出一些复习建议以保证尽量不要因为克服紧张情绪而浪费时间。

    我愈发地喜欢这种平实的生活细节所展现出的巨大力量。可是,这不是与“相见不如怀念”相矛盾吗?我越来越相信NUMB与博导同学所说的“先本能(或者说出心),后解释”理论,为自己所谓的逻辑能力而沾沾自喜真让人感到脸红。

    你看看,人就是这么一个以自我为中心,总是不断的希望得到确认的家伙。一些看起来稀疏平常的短信,也只有自己才会如此刻意的在乎吧。张爱玲虽然刻薄,却绝对敏锐:“一个人自以为刻骨铭心的回忆,别人早已已经忘记了。”只是,别人的忘却又与我何干?

    这多半年,我一直在琢磨人生的意义啊、死亡啊、爱情啊、信仰啊、存在啊、身份确认啊这些事情。终于觉得,有些问题是无解的,只有把问题本身消灭掉才是唯一的出路。当我不存在了,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如果说,同感既爱,那么是不是以对方的喜怒哀乐为自己的喜怒哀乐时,自己就终于被成功的消灭了?这是我目前想到的最好的办法。是不是,我太自私了?是不是,我太爱自己了?就连看似最无私的“同感既爱”也变成了摆脱无解的终极问题的手段。

    好吧,就算不说可恶的狗屎爱情,我们总是可以说标准吧——标准!我找不到让自己退而求其次的理由。在旅行的飞机上如此,在万商的办公室如此,在这一年里都是如此。少年维特先生说:“我不知道我究竟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竟然有很多人喜欢我,爱慕我:我感到悲痛的是,我们仅仅一起同行了一段路程罢了。”¹

    可是啊,快乐与幸福并不是喜欢胡思乱想的人的必然的权利,“这个世界往往是这样,智者痛苦不堪,蠢货却逍遥自在。聪明的代价有时候非常之高。聪明人在爱情中的苦难,有时候也会比别人来的大一些。为什么?因为越是知道爱情是什么,越不能得到它;正如越清楚美的定义,你越能看到丑。而懵懵懂懂的人,把奸情当成爱情,把生殖看成爱情,把捆绑当成爱情,把虐待当成爱情,把爱情之外的一切当成爱情,不也照样容光焕发吗?不是依然享受着快感吗?”²

    我为自己感到无可救药。

     

    我为自己上面的文字而自责,为什么纪念与思念变成了歇斯底里般的无病呻吟?可是,或许,我唯有这次是对的。我一直都太过小心翼翼的保护自己,太不真诚。好吧,就这样放下戒备说说心里话,如同一年前的今天怎样都无法控制的眼泪。

    生日快乐。


    ¹ 《少年维特的烦恼》之“五月十七日”的“日记”。

    ² 《我爱问连岳》之《爱情这种东西,你不用,它就会死掉》